教学质量监测工作条例

【来源: | 发布日期:2010-05-11 】

教学质量监测工作条例

 

一、总则

第一条  教学工作是学院的中心工作,教学质量是学院的生命线,建立科学、系统的教学质量监测体系,是提高安博官网登录入口(中国)有限公司教育教学质量,增强自我约束和自我发展能力的基本制度保障。为对教学质量实施有效地监督、检查、评价和指导,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质量监测是对教学过程中各关键环节实行全方位监控,以日常教学管理工作为主线,以评教、评学、评管工作为重点,遵循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起来的组织运行机制。主要包括教学质量评价体系、教学质量督导体系、教学信息反馈体系和教学保障体系。

第三条  教学质量监测的最终目的是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等应用性专门人才。因此,要不断强化质量意识,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理念,以提高教学质量和加强素质教育为重点,把知识、能力与素质融为一体的人才培养目标摆在突出位置。

二、监测组织及职能

第四条  成教部在教学质量监测中具有对教学工作进行布置、检查、管理和指导的职能,其职责如下:

1、制定学院各项教学工作的质量标准和规范;

2、制定教师教学工作规范,并监督实施;

3、制定学院教学管理工作规范,并监督执行;

4、组织制定和建立保障教学质量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文件;

5、参与制定学院教学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案;

6、根据教学质量监测和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和建设方案,并监督实施。

第五条  各函授站是学院基层教学单位,是实施教学质量监测和评价的实体,在教学质量监测和评价工作中,其职责如下:

1、根据学院下达的教学评价文件开展评价工作。

2、制定本单位的评价工作计划,并予以落实。

3、负责对本单位教师教学质量、学生学习质量和教学管理质量的监测与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报送院部教务处教学科。

4、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和建设措施;

第六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教学质量监测体系中的领导组织,由主管成人教育的院长负责、成教部的主任主持,成员包括成教部的所有管理人员及各系主管教学的系主任组成,其职责如下:

1、对教学质量监测和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

2、根据教学质量和评价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学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3、研究和处理教学质量监测中有争议的问题和其它事项。

三、教学督导及职责

第七条  为对教学质量实施有效的监督,学院成立教学督导组。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成员若干名。

第八条  教学督导组是由教学经验丰富,教育理论、学术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热心教育事业,身体健康、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教授组成。

教学督导组由院长聘任,并颁发聘书,聘期一年。

第九条  教学督导组应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检查各函授站贯彻执行教学计划及各项教学管理规定的情况。

2、深入教学第一线,采取随机听课的方式,督导组一般成员每学期听课工作量不少于30学时(含教学专项检查),督导组组长每学期听课工作量不少于60学时(含教学专项检查),以便了解课堂教学情况以及其他各教学环节的运行情况。

3、深入到实践教学现场检查学生实习情况和老师带教情况。

4、参与学院组织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等评审工作,并提出具体参考意见。

5、参加每学期的教学检查、教学评价、考试巡视工作。

6、实行例会制: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向主管院长汇报各方面情况。

第十条  教学督导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积极参与学院教学质量管理工作,坚持原则,勤于研究,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不能履行职责者,可提前解聘。

四、监测体制、内容与程序

第十一条  课堂授课情况直接体现了教师的教学质量,以课堂教学质量作为监测的重点,狠抓教学的中心环节,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十二条  学院要加强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质量监测,重点对学生的学习态度、学习方法、学习质量和学习纪律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学院要定期对各函授站的教学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价,重点是对教学管理和教学基本建设情况进行评价,以形成竞争机制,完善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  教学质量监测工作要以高职教学质量的监测作为重点,兼顾成人教育的质量监测工作。

第十五条  各函授站首先要根据学院制定的评教指标及评价方案进行自评,并写出自评报告。之后学院组织专家组进行考评打分、排序。

五、信息反馈体系

第十六条  学院教学督导组要与教师保持经常性的联系,要接受群众的监督,从而保证督导队伍的客观公正。

六、教学保障体系

第十七条  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对教学质量监测和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有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各函授站作为教学单位,根据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方案,认真落实,并将整改和建设情况及时反馈给院部教务处。

第十九条  院部教务处负责对各有关部门的整改和建设情况进行验收。